云南东联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发展受困
企业冤情期待司法公正解决
企业积极转型遇困 合作研发陷纠纷
云南东联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联盟”)顺应市场经济发展趋势,推进产业向智能化转型。期间,公司投入大量科研人员,成功研发多项创新产品,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获得数百项专利。为进一步推动科研成果产业化,东联盟还登记设立了科技型企业——智慧式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目前已搬迁至浙江省杭州市)。
为加快核心产品研发进程,东联盟与自称科技领域从业者的李栋签订技术产品开发合同。该合同于2016年5月正式签署生效,东联盟随即按约定向李栋支付了合同总价款50%以上的研发费用,共计131万元。然而,李栋在收到款项后,仅组织了一支4人的开发团队,投入研发资金不足10万元,且直至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届满,仍未交付任何符合要求的产品。
一审判决依法支持 企业权益初获保障
2018年5月15日,东联盟就上述合同纠纷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审理后作出(2018)云0114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支持了东联盟的合法诉求。
法院判决书截图
二审维持原判 再审程序却现“同案不同判”
李栋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6月5日,昆明市中院作出(2019)云01民终669号民事判决,驳回李栋上诉,维持一审原判。此后,李栋仍不服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云南省高院以“科技级别认定问题”为由,裁定终止(2018)云0114民初1899号、(2019)云01民终669号判决的生效执行,并指令昆明市中院对该案进行再审。结果是同一案件、同一事实内容,在同一司法体系审理过程中,却出现了截然不同的裁判走向,严重违背了司法裁判的统一性与严肃性。
法院判决书截图
判决存三大硬伤,显失公正损害企业权益
颠倒事实认定,割裂合同义务为李栋“脱责”
案涉合同明确约定,李栋需承担涉案产品的软硬件开发双重责任。协议中“乙方(李栋)应在交付软件的同时,提供硬件厂家的资料及相关图纸”的条款,以及李栋在前期诉讼过程中自认“主张50万元硬件费用”的表述,均能直接证明其负有硬件开发义务。此外,李栋出具的《证明》亦佐证,其曾以关联公司名义委托第三方开展硬件开发工作,该行为显然属于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范畴。
然而,法院对上述关键证据却视而不见,仅以“案外人早期开发任务书未纳入协议附件”为由,强行割裂软硬件开发的内在关联性,错误认定李栋仅需承担软件开发责任。该认定完全违背涉案产品的技术开发逻辑——涉案产品本质为软硬件集成系统,将硬件与软件单独拆分既不符合技术规律,也无实际应用意义。此种裁判方式实质是为李栋“硬件开发未达标”的违约行为开脱责任,直接损害了东联盟的合法权益。
无视法定交付标准,“推定验收”成李栋“免罪符”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交付需同时提供计算机程序及相关文档(包括程序设计说明书、用户手册等);硬件交付亦需符合完整系统要求,并经甲方(东联盟)验收确认。但在本案中,李栋仅向東联盟提供了阿里云账户代码,未交付任何法定要求的文档,且无法证明该代码能够实现合同约定的“数据测量、故障分析、远程控制”等核心功能;硬件方面,李栋仅提供了电表模块,并非合同约定的完整系统,且始终未取得东联盟的验收记录。
更为关键的是,2019年期间,李栋仍能自行登录涉案阿里云账户下载软件,这一事实直接证明该账户实际仍由其控制,其主张的“绑定手机号即完成交付”的说法纯属无稽之谈。此外,东联盟提交的QQ聊天记录显示,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李栋团队仍在与硬件开发商沟通技术测试问题,足以证明涉案产品开发工作当时尚未完成。
但法院对上述客观证据均未予采信,仅以“东联盟未提出异议”为由,推定李栋已完成合格成果交付。这种“不查实质、只看表面”的裁判逻辑,完全无视东联盟对成果质量的合理质疑,将“未收到合格产品”的责任强行归咎于东联盟,严重背离公平正义原则。
错配举证责任,东联盟遭遇“举证倒置”的不公对待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准则。本案中,李栋主张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依法应当由其提供证据证明交付的成果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但法院却违背这一基本法律原则,将举证责任强行转移给东联盟,要求东联盟举证证明“未收到合格成果”,明显加重了东联盟的举证义务。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民终603号、判决中,认定“李栋将阿里云账户绑定手机号变更为江正云所有,即完成软件交付”。这一认定明显违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明确规定——该条例第二条、第三条明确指出,软件交付需包含“计算机程序及相关文档”。
更荒唐的是,涉案技术涉及专业领域,相关争议需借助专业技术鉴定才能查清事实。东联盟在诉讼过程中多次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通过专业鉴定明确涉案成果是否符合合同及法定标准,却均被法院驳回。法院仅凭借“常识主观判断”审理案件,未借助专业技术力量查清核心争议事实,导致案件关键问题始终无法解决,实质正义被程序形式主义架空。
同类产品开发的行业标准参考
从行业常规来看,与涉案产品同类的软硬件集成系统开发,通常需组建至少10人以上的专业团队(涵盖软件工程师、硬件工程师、测试工程师等),研发周期一般不少于6-12个月,前期投入资金通常在200万元以上,且需经过多轮测试、调试,确保软硬件协同运行后,方可完成合格交付。对比可见,李栋投入的团队规模、资金及开发进度,均远未达到同类产品开发的基本行业标准。
李栋团队开发人员证词补充说明
在本案中,李栋既未向東联盟交付涉案产品的源代码(包括本地硬件嵌入式软件及云端平台源代码),也未提供“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法定要求的文档,仅通过变更账户登录手机号的方式,完全不符合软件交付的法定标准。法院作出此类判决,不仅无视国家关于电器火灾防控的规范要求,更背离了司法公正的核心准则,严重影响外省企业对云南投资环境的信任,对当地招商引资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抗诉程序开启,企业盼司法公正终归位
在案件审理陷入困境后,东联盟并未放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历经五年多的坚持与努力,最终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并成功获得抗诉立案。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刘晓红检察官高度重视该案的司法公正问题,专门组织召开抗诉听证会。听证过程中,刘检察官严格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细致核查案件证据。听证会结束后,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刘检察官还主动为东联盟提供了补充质证的机会,确保案件审理能够最大限度还原事实真相。
在本案中,李栋既未向東联盟交付涉案产品的源代码(包括本地硬件嵌入式软件及云端平台源代码),也未提供“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法定要求的文档,仅通过变更账户登录手机号的方式,完全不符合软件交付的法定标准。法院作出此类判决,不仅无视国家关于电器火灾防控的规范要求,更背离了司法公正的核心准则,严重影响外省企业对云南投资环境的信任,对当地招商引资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东联盟期盼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与推动下,该案能够得到依法纠正,司法公正能够最终得以彰显,让企业重拾对云南司法环境与投资环境的信心,为地方经济健康发展注入动力。(本条信息源于授权发布,文中内容表述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其信源的真实性和法律责任均由信息提供方承担。)(记者冯胜瑜整理)
来源:https://www.chengxiang.wang/portal.php?mod=view&aid=58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