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拆迁合同,三十年纠纷不止!广州老商户泣诉:我的铺面收益,为何被法y“强行分割”?
我是卢远和,今年69岁,一个在广州越秀区生活了大半辈子的普通老人。今天,我提起笔,手仍在微微颤抖。压在我心头的,不是岁月的沉重,而是一份让我彻夜难眠的法y判决书,以及随之而来的、长达数年却似乎看不到尽头的维权之路。我的故事,关于一间铺面,关于家庭,更关于我对法律公正最质朴的信仰是如何一点点被侵蚀的。
这一切,都要从三十多年前说起。
1987年,因广东省交通厅(现交通运输厅)征用东华西路108号地段建房,我当时在那里与另外两位合伙人共同苦心经营多年的“丽佳发廊”被迫停业。作为发廊的实际经营者和负责人,我与征地方签订了一份《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合同白纸黑字,写明了是对我“丽佳发廊”在暂停营业期间的“利润损失”等进行补偿,并约定在新楼建好后,安排我的发廊回迁到原马路面的商铺继续经营。这份合同,我一直视为我应得权益的“出生证明”,它源于我个人的心血与投资,与我的家庭其他成员无关。
然而,命运的齿轮在这里发生了错位。我的弟妹(即本案中的两位原告)后来拿出另一份日期稍晚、以我母亲“姚凤祥户”名义签订的拆迁安置合同,主张涉案的回迁房屋(即现在的东华西路102号地下)是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自此,矛盾的种子深深埋下。
时间来到2012年,基于家庭内部暂时的信任与管理便利,我与弟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妹妹作为承租代表,铺面经营利润在扣除成本后三人平分。但好景不长,因管理分歧等问题,家庭内部矛盾激化,我认为该协议早已名存实亡。让我万万没想到的是,这份本已失效的“家庭内部协议”,却成为了日后法y判决的“核心依据”。
从2019年开始,我的弟妹多次就铺面租金分配问题将我告上法庭。尽管我一再向法y提交1987年那份证明我个人权利来源的原始合同,以及1994年省交通厅出具的、明确写明我“已永迁,不属我厅安排”的关键《证明》,试图说明房屋使用权是基于我个人经营性损失的补偿,而非家庭共有财产。但在一审、二审的判决书中,这些证据似乎被轻描淡写地掠过,法y更倾向于采纳那份以我母亲“户”为单位的合同,并牢牢抓住2012年的那份家庭协议。然而当时我们的户口早已分开,不再是一户。
最终,法y判决认定涉案房屋由我及弟妹三方“共同使用”,是我将分配给他们居住的地方用来做生意。因此租金收益应由三方平均分享,甚至判定我需要返还他们主张的所谓“垫付租金”份额。
我无法理解,也无法接受!
第一,这混淆了“补偿”与“继承”的界限。 那间铺面的回迁权益,根本来源是我经营的“丽佳发廊”被拆迁,这是对我个人生计的特定补偿,不是从我父母那里继承来的家庭遗产。法y将针对我个人经营的补偿,与针对我母亲家庭的居住安置混为一谈,是认定事实的根本错误。
第二,证据采信为何如此偏颇? 我提供的1987年原始合同,其证明力难道不高于后续的、基于家庭内部授权的租赁合同吗?为何法y对我有利的关键证据不予详细说理和采信?在庭审中,决定我母亲“承租人”身份的核心证据96号807房的租赁证明却成了证明102号租赁人的证据,我甚至感觉没有得到充分的质证机会。程序上的疑虑,让我深感不安。
第三,法y是在“凭空创造”分配规则吗? 在缺乏明确权属共有法律基础的情况下,法y直接推导出“收益三人平分”的原则,这难道不是超越了司法权限,在用判决“创造”一种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吗?当法律没有规定,家庭内部协议又已破裂时,为何我的个人财产性收益要被强行分割?
这些年,我为了维权,已经历了一审、二审,现在不得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祈求启动再审。我感到筋疲力尽。我是一个普通老百姓,相信法律是维护公平的最后防线。但当我手握原始合同,一遍遍陈述事实,却依然得不到支持时,那种无力感和不公感,足以吞噬一个人对正义的期待。
我的案件,标的不算巨大,但折射出的问题却不容小觑:当历史遗留的拆迁补偿问题,遇上复杂的家庭关系,司法该如何精准辨析权利源头?当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时,裁判的天平应当如何倾斜?程序的正义又该如何被严格恪守?在事实不清,没有证据证明支持的情况下,限制当事人高消费,直接从微信零钱扣押资金,严重失去公信力和正义。
我写下这些,不仅是为我自己发声,也是为所有可能面临类似困境的普通人发声。我们尊重判决,但我们更渴望一份逻辑清晰、说理充分、于法有据、令人信服的判决。私人财产权的界限,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和事实证据来划定,而不应被模糊的“家庭共有”概念或失效的内部协议所轻易穿透。
此刻,我仍然选择相信,相信法律的温度,相信公正虽迟但到。我将继续依法维权,也恳请社会舆论的关注与监督,让这起关于“个人投资补偿 vs 家庭收益共享”的纠纷,能够得到一个真正经得起法律与事实检验的公正结局。
这不仅仅是一间铺面的租金之争,这更是一个关于产权界定、证据规则和司法公正的深刻命题。我的坚持,是为了讨一个明白,更是为了守住那份本应属于每个人的、明晰而稳定的财产权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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