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天津市天裕华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这起看似普通的货款拖欠背后,实则隐藏着合同主体交叉、签收效力存疑、发票交付争议三重困局。当“已开发票”撞上“未签合同”,当“项目现场签收”遭遇“公司否认收货”,天裕华的百万货款究竟该由谁来买单?
一、项目背景:同一工地,两家“山西系”企业的蹊跷操作
涉事项目为山西忻州“忻定大道忻府区段工程PPP项目”。公开资料显示,该项目已于2021年9月举行竣工通车仪式。但在这一项目中,活跃着两家“山西系”企业——山西宏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宏通”)与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建工”)。
根据天裕华提供的资料,2021年10月,其与山西宏通签订《采购合同》(金额192.35万元),与山西建工签订三份合同(总金额910.13万元);此外,还有一笔53.6万元的货物未签书面合同,但由山西建工项目人员签署了送货单。截至2024年2月,山西宏通已付清129.78万元经法院判决的尾款;剩余未付款项主要为那笔无合同配套的53.6万元货物。
矛盾焦点在于:两家“山西系”公司是否在同一项目中存在混同收货、混同结算?天裕华主张“所有货物均送至同一工地,由山西建工指定人员签收”,但山西建工辩称“未签合同的部分与己无关”。
二、核心争议:发票能否单独证明“买卖关系”?
天裕华在再审申请中提出“新证据”:2022年9月至2024年11月,其向山西建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3.6万元,与主张的欠付货款金额一致。但山西建工反驳称:“发票早在原审中提交过,且部分已被红冲,未被接收。”
法律视角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发票可作为结算凭证,但需结合其他证据(如送货单、签收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本案中,天裕华提供的送货单虽有“吕某飞”(山西建工指定收货人)等人签字,但无公司公章确认,且部分货物不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这正是法院认定“证据不足”的关键。
值得注意的是:天裕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移交登记表》显示,2022年9月8日开具的多张发票均明确备注“忻定大道忻府区段工程PPP项目”,这在客观上强化了“货物已实际用于该项目”的高度盖然性。
三、程序疑云:为何不追加“关键第三人”?
天裕华曾在一审中申请追加山西宏通为第三人,理由是“两家公司共用收货人、混同结算”,但法院未予准许。
行业潜规则透视:在建筑行业“总包-分包”模式下,材料采购常出现“项目实际收货方与合同签订方不一致”的现象。若山西宏通确为山西建工的分包方,或存在“代采代付”约定,那么天裕华的货物可能被两家公司共同使用。但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混同”,最终未启动追加程序——这也成为天裕华主张“程序违法”的核心痛点。
四、致命硬伤:中小企业维权的三大“阿喀琉斯之踵”
从本案暴露的问题看,天裕华的维权困境并非孤例。梳理三大致命风险点,供中小企业避坑:
1. 合同条款的“颗粒度”缺失
山西建工的三份正式合同明确约定了货物名称、规格,但未签合同的59.15万元货物因“无合同依据”,最终未被法院支持。
避坑指南:哪怕关系再好,也要签合同!特别是针对临时增加的货物,必须事后补签,明确规格型号和单价,拒绝“糊涂账”。
2. 签收环节的“留痕闭环”断裂
天裕华的送货单虽有“吕某飞”等人签字,但因“无公司盖章”,山西建工辩称“系个人行为”。
避坑指南:只有签字没有章,维权泪两行。必须要求对方加盖项目部公章,或者手持授权书签字,否则签收人随时可能“失联”。
3. 发票开具的“同步留证”缺位
本案中,天裕华虽开具了发票,但部分未被对方接收,导致“发票证明力”打折。
避坑指南:发票开出≠对方收到。务必通过快递寄送并截图留证,最好让对方在发票联上签字盖章确认“已收讫”。
从2021年供货到2026年再审驳回,天裕华维权五年未果。这不仅是个体悲剧,更暴露了建筑行业“拿了货想赖账”的潜规则。当“指定签收人”突然变成“路人甲”,当“增值税发票”变成“废纸一张”,到底是天裕华不懂法,还是山西建工在钻法律空子?
五、监管介入与行业反思:如何终结“糊涂账”?
监管部门的关注点不应止步于“合同纠纷”本身。
在本案中,同一PPP项目工地上,总包方与分包方在材料采购、人员签收、资金结算上是否存在管理盲区?为何会出现“有票无证”、“有人无章”的尴尬局面?这不仅损害了中小微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更可能滋生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我们呼吁:国资部门严查“阴阳合同”与混同结算,行业协会明确工地签收的法律边界,审计部门将涉诉债务纳入结算审计,倒逼总包规范采购。
对于天裕华而言,这场漫长的维权拉锯战何时能画上句号?
比“赢官司”更重要的是,让那些试图利用合同漏洞逃避债务的企业付出代价。只有监管利剑高悬,才能打破建筑行业的“潜规则”,让诚信真正成为市场的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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